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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谭进全与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进全,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谭进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日,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何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进全货款150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何龙未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龙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龙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