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7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熊伯秀与何川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伯秀,何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7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熊伯秀,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川,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熊伯秀与何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8元,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川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