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尚建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尚建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629号原告:李树华,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尚建山,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华与被告尚建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38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