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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尚建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尚建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629号原告:李树华,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尚建山,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华与被告尚建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38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