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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秋香与薛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秋香,薛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宋秋香,女。被执行人薛金生,男。宋秋香与薛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薛金生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宋秋香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薛金生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故申请人宋秋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1700元,予以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行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安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