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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辉申请执行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冯辉,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响水滩村*组**号。被执行人: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冕宁县城厢镇北街城关粮站内。法定代表人:罗金贵。冯辉申请执行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1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现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宗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