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广义与马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义,马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308号原告:刘广义,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马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刘广义诉被告马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