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5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日以(2017)渝民申1129号立案受理,本案需要等待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经本院释明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