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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艳珍与陶红东、陶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珍,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928号原告:刘艳珍,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陶红东,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陶红英,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陶红梅,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告:陶萍,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刘艳珍与被告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艳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刘艳珍与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买卖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十八亩1号楼(现龙潭小区)第二层的房屋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1993年4月,刘艳珍的姑父陶三弟在武穴市房地产交易所购买商品房一套,准备退休后回老家武穴居住,该房产座落在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十八亩1号楼(现龙潭小区)第二层,面积67.58m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政武房字第××号。1993年7月,陶三弟在部队因病去世,刘艳珍的姑母于1997年11月也因病去世。1998年7月,陶东红、陶红英、陶红梅、陶萍四人将涉案房屋以3万元价格卖于刘艳珍。由于刘艳珍与陶东红、陶红英、陶红梅、陶萍是亲戚关系,当时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将该房屋交付给刘艳珍。近几年,武穴市旧房拆迁改建,因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故起诉要求确认刘艳珍与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珍于1998年7月从四被告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系四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四被告为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利。四被告将该房屋卖给原告刘艳珍,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自行处置,虽然,在买卖房屋时,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刘艳珍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原告刘艳珍已支付了双方约定的价款,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对原告刘艳珍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艳珍与被告陶红东、陶红英、陶红梅、陶萍买卖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十八亩1号楼第二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政武房字第××号)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艳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进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