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芳与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456号原告:高芳,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高芳与被告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潺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