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民初8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洋,简阳市石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1,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陈某某1认为原告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经核实,原告陈某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恢复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洋、被告陈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原、被告父母遗留的位于简阳市房屋因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54921元(砖混48.06㎡*750元/㎡+砖木34.32㎡*550元/㎡=5492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父亲为陈某某2,母亲为陈某某3。父母生前共生育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陈某某1六个子女,母亲陈某某31984年去世,父亲陈某某21997年去世。父母生前遗留有位于简阳市房屋一套,该房因机场修建获拆迁补偿款94065元,已由被告领取。拆迁补偿款94065元中砖混48.06㎡*750元/㎡=36045元及砖木34.32㎡*550元=18876元共54921元系遗产,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已明确表示放弃分割,遗产应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割。现因被告拒绝分割遗产,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被告陈某某1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父亲为陈某某2,母亲为陈某某3,父母生前共生育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陈某某1,母亲陈某某31984年去世,父亲陈某某21997年去世,父母生前遗留有位于简阳市房屋一套,该房因机场修建获拆迁补偿款94065元,已被自己领取情况属实。但认为,涉讼房屋已于2008年3月10日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且该房属被告分得的遗产,应属被告所有。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亲为陈某某2,母亲为陈某某3,陈某某2、陈某某3生前共生育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陈某某1六个子女,陈某某31984年去世,陈某某21997年去世,陈某某2、陈某某3生前遗留有位于简阳市老房屋一套(简农房权字第XXXXXX1**号,建筑面积82.38㎡:砖混48.06㎡,简易34.32㎡),2016年,该房因天府国际机场修建获拆迁补偿款94065元,该款已由被告领取。另查明,被告于2008年在老房屋之外另行修建房屋一套,并于2008年3月10日取得简石板集用(200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的变更记事栏载明“原户主陈某某2,现为其子陈某某1,原证已收回作废”。被告于2008年新建的房屋因天府国际机场修建已被拆迁,被告获得了相关拆迁补偿款。审理中,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分割父母遗留的房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位于简阳市石板凳镇莲花村5组老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简农房权字第XXXXXX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表;被告提交的土地使用者为陈某某1的简阳市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登记卡,协议编号为:XXX-XX-XX-31号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位于简阳市老房屋是遗产还是被告所有?2.遗产范围的确定。一、关于老房屋是否是遗产的问题。原、被告均认可老房屋是父母遗留的财产,被告认为产权已办至其名下,应为其所有,不是遗产。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取得简石板集用(200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仅限其新修的房屋,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已作废,并已被国家收回,被告主张老房屋产权已办至其名下与事实不符,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老房屋应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二、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老房屋拆迁后转化的拆迁利益应系遗产,原告主张遗产范围为老房屋结构中砖混48.06㎡、砖木34.32㎡转化的拆迁利益作为遗产范围,按砖混750元/㎡、砖木550元/㎡计算,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清单中砖混面积为43.2㎡,砖木为87.04㎡,本院据此确定遗产范围为砖混43.2㎡*750元/㎡+34.32㎡*550元/㎡=51276元。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双方父母对老房屋如何继承的证据,本案继承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陈某某4、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作为继承人明确放弃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其放弃行为应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本案遗产51276元应在原、被告之间继承,由原、被告各继承2563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2563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靖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