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值诉被告杨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值,杨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612号原告刘值,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芳妮,女,陕西宇斌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莉,女,陕西宇斌诚律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值诉被告杨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刘值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