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云想申请执行李俊伟、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想,李俊伟,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64号申请执行人:郭云想,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李俊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李俊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郭云想申请执行李俊伟、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郑州坤霸建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7万元。(2017)豫0482民初511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