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军与尹东立、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尹东立,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88号原告:马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尹东立,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黄斌,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原告马军诉被告尹东立、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被告尹东立、黄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