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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军与尹东立、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尹东立,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88号原告:马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尹东立,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黄斌,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原告马军诉被告尹东立、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被告尹东立、黄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