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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波与张高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波,张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37号申请人章波,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被申请人张高琳,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章波诉张高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被申请人张高琳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5幢1单元11102室(所有权证号为:1125104005-29-5-11102-1)的房屋,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2017)陕0113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本案已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保37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一庭参加人:杨李华、张鹏、董超记录人:贺甜杨:今天合议一下章波诉张高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被申请人张高琳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5幢1单元11102室(所有权证号为:1125104005-29-5-11102-1)的房屋,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2017)陕0113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本案已执行完毕。请发表意见。张:执行完毕,应当结案。董: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如下:(2017)陕0113执保37号案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