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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杨世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杨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被执行人:杨世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强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世强给付借款279,167.0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2017年2月20日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世强名下坐落于朝阳区崇智胡同5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2.92平方米、丘(地)号:4-2/407-7602、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593**号】予以查封。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