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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勇与肖晓君、王华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肖晓君,王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异5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勇,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肖晓君,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王华勇,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郑勇与王华勇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5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华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2086号。执行过程中,郑勇向本院申请追加肖晓君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肖晓君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勇自愿撤回追加肖晓君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勇撤回追加肖晓君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许绿叶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