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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文涛与武建娥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涛,武建娥,武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武建娥,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武义祥,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刘文涛与被执行人武建娥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建娥给付婚生子刘明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7200元,武义祥对上述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武建娥、武义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72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义祥交纳执行款72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文涛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武建娥给付刘明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