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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春芳、杨赐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芳,杨赐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赐伦,男,1951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芳与被执行人杨赐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台黄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赐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赐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春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5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32元。但被执行人杨赐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杨赐伦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杨赐伦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杨赐伦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杨赐伦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杨赐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赐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杨赐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赐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杨赐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赐伦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赐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赐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