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健、刘兆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健,刘兆龙,倪春红,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健,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塘沽津海楼酒店厨师,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暂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传浩,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兆龙,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交集团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生(原告父亲),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倪春红,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护士,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刚,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未出庭)再审申请人武健因与被申请人刘兆龙、武刚、倪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健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鹏杰人民陪审员 张逢太人民陪审员 陈 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