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庆玲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庆玲,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313号原告:邵庆玲,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庆玲与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庆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庆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邵庆玲负担。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