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志军、黄端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志军,黄端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985号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银河路(沙河佳园10栋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文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志军,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第三人:黄端香,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志军、第三人黄端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汤志军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