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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志军、黄端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志军,黄端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985号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银河路(沙河佳园10栋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文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志军,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第三人:黄端香,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志军、第三人黄端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汤志军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乡佳园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