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鱼某某与李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鱼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鱼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鱼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8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向鱼某某支付欠款2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60元,本案已于2017年6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做被执行人工作,李某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查得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支行南街分理处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南街分理处的账户6228480228533052970,冻结期限6个月(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