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5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建斌、石颜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建斌,石颜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174号之一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安居街67号。法定代表人:丰源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永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斌,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石颜丽,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斌、石颜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34元,均由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凡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