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685号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东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萍,系公司职工。被告:XX,男,年龄、民族不详,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翁牛特旗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28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