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飞宏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初91号原告乐清市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镇丹霞路丹霞嘉园A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0597355E。法定代表人叶定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丹,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第三人乐清市飞宏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招贤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67833N。法定代表人徐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乐清市飞宏工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屹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