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赵学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赵学战,赵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4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被申请人:赵学战,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申请人:赵学华,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岛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赵学战、被申请人赵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学战、被申请人赵学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