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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田荣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85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荣,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田荣所得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