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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353号原告蒋龙忠与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星跃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龙忠,道县国土资源局,刘星跃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353号原告:蒋龙忠,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蒋建俊,该局局长。第三人:刘星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蒋龙忠与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星跃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蒋龙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龙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龙忠负担。审判员  王中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