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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周家渡分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周家渡分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4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周家渡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蒋照海。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舒建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周家渡分公司、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