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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欢与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梁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10025号原告:陈欢,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梁吉,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陈欢与被告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欢、被告梁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因原告当时只有95000元,故实际仅给付被告95000元,被告同意并写了借款合同为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被告应于2017年4月25日之前归还本息。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款项给付被告。但约定还款期已过,被告仅偿还5000元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吉辩称,我认可向原告借款,借条写的是100000元,但我实际只收到95000元。当时借了100000元后就扣了当月的利息5000元。我另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25日,原告陈欢与被告梁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壹拾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于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梁吉在借条中承诺,若到期未能全额归还,自愿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5%(千分之伍每天)向陈欢支付违约金。当天,梁吉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其收到陈欢100000元整。陈欢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梁吉给付借款50000元、45000元,共计95000元。梁吉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支付宝付款,向陈欢偿还5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5%。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吉向陈欢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梁吉理应如约按期偿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梁吉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中虽载明为10000元,但陈欢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仅有95000元,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实际给付借款金额为95000元,故本院确认借款本金为95000元。关于利息,双方虽在庭审中确认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5%,但上述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关于梁吉偿还的5000元,因双方对还款性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理应优先偿还利息。故借期内利息,应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12个月,并减去已偿还的5000元。逾期利息则应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期满之次日即2017年4月26日起算。原告陈欢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欢借款九万五千元;二、被告梁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欢利息一万七千八百元;三、被告梁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欢逾期利息,以九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陈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梁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