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珑澔诽谤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3刑申9号徐忠明:你因自诉王珑澔犯诽谤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3刑终字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裁定认定被申诉人王珑澔的行为只是夸大事实,申诉人认为应王珑澔的行为是捏造事实。因为申诉人在从事工程承建过程中,只是与个别人发生过民事纠纷,根本不存在诈骗他人钱财之事。现在网络上搜索到的关于申诉人是“大骗子”等虚假信息是被申诉人的行为造成的,给申诉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王珑澔身为人民警察,在网络上诽谤他人,转发数量达到七千余次,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根据《刑法》246条和30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珑澔的行为完全构成诽谤罪和伪证罪。经本院审查,被申诉人王珑澔在网络上发贴的内容属于夸大事实,徐忠明等自诉人所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珑澔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举示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王珑澔不构成诽谤罪。关于申诉人徐忠明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院综合评价如下。经查,1998年以来,徐忠明挂靠建筑公司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公民、法人等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并经诉讼。2004年,徐忠明在挂靠公司从事工程建设中伪造被挂靠公司的印章,被挂靠公司举报后,徐忠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过刑罚。王珑澔与徐忠明之间因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和诉讼,生效判决尚未执行。王珑澔在网络中所发贴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与徐忠明有纠纷的公民陈述,相关建筑公司的报案,其本人与徐忠明产生纠纷并诉讼的情况,相关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及徐忠明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过刑的事实,发贴中的文字有夸大和不文明之词。徐忠明等作为负有举证义务的自诉人,所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珑澔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举示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提交的认为是被申诉人在网络上对其诽谤的帖子,从时间上看均是在二审裁定后,该发帖是一个新的事实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