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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某2,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杨某3,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杨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本院将被继承人杨本璋名下的银行存款29909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杨本璋强制扣划银行存款2990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349元交付本院。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