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杨某2,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杨某3,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杨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本院将被继承人杨本璋名下的银行存款29909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杨本璋强制扣划银行存款2990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349元交付本院。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0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