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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868号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97号。法定代表人:宋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原告职工),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敏(原告职工),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洪滨,1981年6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洪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仲举书 记 员 郝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