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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振家与邱学义、唐山市路南区凤南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家,邱学义,唐山市路南区凤南联合车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37号原告:吕振家,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邱学义,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凤南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中段西侧。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西侧中段富裕大厦2-1501A室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家与被告邱学义、唐山市路南区凤南联合车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振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67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