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布次仁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布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布次仁,男,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藏族,文盲,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布次仁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藏05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布次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罗布次仁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布次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布次仁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2017)藏05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 珠审判员 马 金 龙审判员 白玛央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宗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