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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47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02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已缴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管制刀具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辉审判员  王雍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