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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108号原告曾某,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谢某,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