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蔡英、吴俊敏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英,吴俊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英,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俊敏,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案由:追偿权纠纷。上诉人蔡英因与被上诉人吴俊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7)赣118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蔡英在原审中主张的事实为吴俊敏是自己向德兴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万元的实际用款人,并提供了吴俊敏取款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中以蔡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吴俊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驳回蔡英的诉讼请求,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7)赣118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露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