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仙芝、马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仙芝,马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仙芝,女,汉族,1939年1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远,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系马林洲之子,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郭仙芝、马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威,郑州市马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二七区马寨镇马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彦宾,主任。上诉人郭仙芝、马远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及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寨居委会)拆迁补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政文(2011)257号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区政府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并依法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要求制定拆迁安置方案。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将二七区马寨镇区等31个合村并城项目列入市试点计划的通知,马寨镇区合村并城项目涉及5个行政村,共计2251户、8269人。2015年10月28日,马寨社区党支部全体成员在马寨镇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形成以下决议:坚决支持对马寨社区的拆迁改造工作;同意《马寨镇马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5年10月28日,马寨社区村三委全体成员在马寨镇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形成以下决议:坚决支持对马寨社区的拆迁改造工作;同意实施方案。2015年10月29日,马寨社区三委全体成员、全体联户代表在河南省法官进修学院开会,讨论马寨社区拆迁改造工作,经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同意马寨社区拆迁改造,原则同意拆迁改造方案。针对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村两委上报拆迁指挥部研究处理。对于改造方案不够具体的问题,由村两委上报指挥部出台细则或补充方案,予以解决。2015年10月31日,马寨社区三委全体成员、全体党员在河南省纪检监察宣教基地开会,讨论马寨社区拆迁改造工作,经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同意马寨社区拆迁改造,原则同意拆迁改造方案。针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村两委上报拆迁指挥部研究处理。对于改造方案不够具体的问题,由村两委上报指挥部出台细则或补充方案,予以解决。2015年11月4日,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下发《关于实施马寨社区拆迁改造的通告》(以下简称拆迁改造通告)。郭仙芝、马远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拆迁改造通告及实施方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完善城市市政和公共基础建设,改善广大村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启动了城中村改造计划。2012年1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将二七区马寨镇等31个合村并城项目列入市试点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案中,马寨社区党支部全体成员、马寨社区村三委全体成员、马寨社区三委全体成员、全体联户代表、全体党员依据村民委员会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召开会议,并最终通过了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本案所涉拆迁改造通告从内容上看,与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亦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该拆迁改造通告及实施方案对郭仙芝、马远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郭仙芝、马远要求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两个规范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经审查认为,上述两个文件对合村并城实施主体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该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郭仙芝、马远的起诉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3号行政裁定驳回郭仙芝、马远的起诉。郭仙芝、马远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实施方案和拆迁改造通告属村民自治且未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与事实不符,实施方案和拆迁改造通告发布主体是二七区马寨镇马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该单位属政府下设单位,故不应认定为村民自治范畴;上诉人房屋在拆迁改造通告范围内,拆迁改造通告及实施方案必然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合法性应重新审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二七区政府答辩称,涉案拆迁改造通告及实施方案是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1】257号)要求推进合村并城工作,马寨镇马寨村作为合村并城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充分征求及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后,依法制定涉案拆迁改造通告及实施方案,并作出公示。被上诉人不是本村村民,未在村里生活,不享有村民待遇,故马寨村合村并城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马寨居委会答辩意见同二七区政府答辩意见一致。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拆迁改造通告和实施方案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不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不会对郭仙芝、马远的合法权益产生法律上的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关于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两个规范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经审查,上述两个文件对合村并城实施主体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该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仙芝、马远的起诉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豫71行初63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