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家喜、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家喜,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叶家喜,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熊绍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家喜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家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叶家返还鄂A×××××小型汽车,承担本案受理费823元,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2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