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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普选与陕西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普选,陕西成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普选,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文岭,住所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普选与陕西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2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元,执行费3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成泰机械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80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