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东平与马法佩、杜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平,马法佩,杜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10号原告:王东平,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法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杜忠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王东平诉被告马法佩、杜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无法联系到马法佩、杜忠庆,等找到马法佩、杜忠庆另行起诉为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