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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东平与马法佩、杜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平,马法佩,杜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10号原告:王东平,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法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杜忠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王东平诉被告马法佩、杜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无法联系到马法佩、杜忠庆,等找到马法佩、杜忠庆另行起诉为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