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洋,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康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洋,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68号天元家居5#104室。法定代表人:朱振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路北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瞿向兵,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徐洋、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北第一分公司、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徐洋提供的购销合同及钢筋采购补充合同等相关证据,且该合同也不是其与被上诉人徐洋签订的,该案的管辖协议对其无效,应将此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