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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600号原告:李某甲,男,1949年11月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男,1979年12月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丙,女,1981年6月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某甲,男,1943年2月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某乙,男,1944年10月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某丙,女,1947年9月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某丁,男,1950年11月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某戊,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计4495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兰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