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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梅兰与伍华先、伍华芬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兰,伍华先,伍华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385号原告:李梅兰,女,1942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伍华先,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伍华芬,女,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原告李梅兰与被告伍华先、伍华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梅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梅兰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李梅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梅兰承担(已付)。审判员  高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