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梅兰与伍华先、伍华芬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兰,伍华先,伍华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385号原告:李梅兰,女,1942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伍华先,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伍华芬,女,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原告李梅兰与被告伍华先、伍华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梅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梅兰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李梅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梅兰承担(已付)。审判员 高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