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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5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7月21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石门街道办事处对出路段时,与行人罗某阳发生碰撞。经提取黄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1.5mg/100mL,且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其有小孩需要抚养,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醉酒程度,依法可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间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有一定的距离,且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提出拘役两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还有小孩需要抚养,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可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某收入状况一般,当庭表示自愿缴纳罚金,公诉机关提出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黄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