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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69号原告彭某,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韩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