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69号原告彭某,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韩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时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