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8760苏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760号原告: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被告:姚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