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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8760苏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760号原告: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被告:姚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