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沈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沈建强,何中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1251274K。法定代表人:尹新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建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何中惠,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建强、何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34700元,余款4853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两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