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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845、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850谈志杰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志杰,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45、5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谈志杰,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丰源汇杰雅苑8号楼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6383087X。法定代表人:刘作斌,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谈志杰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442、6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一审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谈志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祝春雄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颖 来自: